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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金融工具的特性:風險性—集中風險的實質意義?
集中風險:指單一事件可能會傷害整個投資組合的風險。這個結果,通常係發生於當投資者將所有的投資資金集中於一個產業或一個市場時為然。
國揚建設成立在1976 年,原為三功集團所擁有,股權持有在該集團旗下的三功投資公司, 1995年,由漢陽建設買下三功投資公司的國陽股權,候西峰的漢揚集團也便正式入主國揚建設。過去的財務歷史包袱,在歷經數次的減資與私募增資後,財務體質已見改善,而公司持續的推案及財務調整,使得帳上的累積虧損已轉成累積盈餘。國揚已9 年未實施股利政策,至07 年上半年,保留盈餘項下已出現累積盈餘1.6 億元,推估08 年配發股利機率相當高。國揚營運已呈轉機。
侯西峰個人檔案
出生:1954 年生於嘉義朴子
學歷:聯合工專(現為國立聯合技術學院)
經歷:三普建設員工,漢陽建設創辦人,國揚、廣宇、福益三家上市公司、漢神百貨、漢來飯店、環球證券、利陽水泥、台宇公司負責人
現職:國揚顧問、漢來大飯店創辦人
侯西峰東山再起的旗艦事業——掌管的企業從當年的17家,到目前的3家-國揚建設、漢神百貨、漢來飯店
學歷:聯合工專(現為國立聯合技術學院)
經歷:三普建設員工,漢陽建設創辦人,國揚、廣宇、福益三家上市公司、漢神百貨、漢來飯店、環球證券、利陽水泥、台宇公司負責人
現職:國揚顧問、漢來大飯店創辦人
侯西峰東山再起的旗艦事業——掌管的企業從當年的17家,到目前的3家-國揚建設、漢神百貨、漢來飯店
十年前國揚跳票時,當時集團下十七家公司資金完全周轉不過來,侯西峰召開記者會,坦然面對媒體與投資大眾,他當時說,「我絕不會倒下去,我一定會東山再起。」十年後侯西峰真的做到了,十年生聚,他拿著麥克風說,「一路走來,我最大的體認,是有恩一定要報,有仇不一定要報。」
國揚、漢神與漢來都獲利
其中漢神百貨因為經營穩健,在國揚集團發生財務危機前,就引進名牌精品,而且是國內百貨業最早推行CIM(顧客管理系統)的百貨公司,於七年前就已轉虧為盈,成為百貨業的南霸天,隨著漢神巨蛋開幕,年度業績目標上看七十億元,兩家合計業績將達一五○億元以上。
其中漢神百貨因為經營穩健,在國揚集團發生財務危機前,就引進名牌精品,而且是國內百貨業最早推行CIM(顧客管理系統)的百貨公司,於七年前就已轉虧為盈,成為百貨業的南霸天,隨著漢神巨蛋開幕,年度業績目標上看七十億元,兩家合計業績將達一五○億元以上。
而侯西峰這十年裡最專注的本業國揚建設,去年也達成稅後淨利五億多元,EPS(每股稅後盈餘)一.三元的成績,今年可發○.三元的股利。
侯西峰嗜讀武俠小說,武俠世界裡兄弟相挺的情義,幾乎是他做人做事的翻版。今年五十五歲的他,於聯合專科畢業後,只當了三個月國民兵,就投入了建築業。
早年他跟著當建築師的哥哥侯西泉工作,之後,衝勁十足的他反而成為國揚建設的主導人。侯西泉注重細節,侯西峰衝勁十足,個性互補的兄弟倆情誼深厚。即使後來因侯西峰擴張太快而破產,侯西泉二話不說,每月只領四萬元薪水,一肩挑起國揚董事長的職務。
「在哪裡跌倒、從哪裡爬起」,曾在台灣房產界呼風喚雨的侯西峰東山再起,一手規劃如何銷售上百億元房屋,一手引進美商愛德蒙入股,曾負債近190億元的國揚建設,七年後非營運負債只剩30億元,侯西峰低調躲在幕後,房產業界卻不時有耳語,「侯西峰回來了」。
國揚建設84年由侯西峰的漢揚集團接手,年營業額由8千萬元狂飆至獲利9億元,87年原預估可達30億元高峰,未料侯西峰個人投資失利跳票,國揚出事當年負債近190億元。
近年國揚低調推案、賣土地還債,財務漸有起色,93年度稅後淨利一億餘元,為七年前財務危機以來首度轉虧為盈,連續兩年小幅獲利,國揚董事長邱福枝預估,再三至五年,國揚可正式擺脫過去陰霾重新再出發。
近兩年台灣房市回溫翻揚,仍背負30億元債務的國揚已默默展開佈局,今年透過私募引進外資愛德蒙,共募得近5億元資金,第二波私募案規模達4.5億元,最快六月有結果,國揚手上還有近百億元預售案將陸續推出,僅掛國揚高級顧問的侯西峰,為幕後規劃的靈魂人物,每個推案、交易都親手規劃。
侯西峰過去曾有「侯百億」、「借殼大王」等封號,國揚並非侯西峰化危機為轉機的唯一經驗,六年前侯西峰從蔡辰男手中接手漢來飯店,兩年後將近200億元負債縮減至30億元,去年漢來飯店首度賺錢,飯店事業步入正軌後,侯西峰又回到老本行,全力衝刺國揚。
貳、金融工具的特性:風險性—管制風險的實質意義?
「管制風險」是另外一種管制失靈的現象。管制風險是在一般商業活動風險之外的一種風險。蓋在有效競爭與沒有管制的市場中,所有經濟活動僅將面臨一般性的風險,例如供需情況的改變、景氣循環或利率變動等。不過,政府管制卻會使廠商所面對的風險變得更大,因為若是政府的管制決策突然中斷或改變(譬如因選舉政黨輪替之關係),其必將造成廠商沈澱成本(sunk costs)的損失與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因此當廠商所面臨的未來情境有愈高的風險時,其投資的意願必然愈低(Guasch and Hahn,1999;Hahn,1998),而這也將造成整體國家經濟能力的哀退。總之,凡不良的經濟管制結構、貪腐的管制當局,抑或朝令貝改、矛盾衝擊。
管制風險:係指政府改變其基本的管理規則,致使原先的既定投資可能產生較少收益的風險。與此有關的例子有租稅法規的改變、解除管制,或者施行新的管制。
目前現行課徵的是證交稅,證卷交易稅.就是當你有買賣股票就會課徵稅收.目前是千分之三,另外當年所提到的證所稅...是證卷所得稅,就是當你操作股票有獲利的時候.依照等級不同給予不同稅率,這就是當年股票賺很多的人想跑的原因,不過大家都說這比較符合社會的正義原則,目前只有說那入考慮當中
台灣的股市(證券交易市場)正式成立時是在西元1964年,民國53年,在此之前,國內並無任何交易所,而且是封閉的,多是政府高官自己和公司作股票的買賣,輸贏也沒有限制,的確很不健全.第一個證交所正交制度成立時,當時只有有台玻(台灣玻璃)等四家公司上市,1987年當時行政院長喻國華鑑於股市交易乃不正常的金錢遊戲,遂令財政部長郭婉容修法,並課徵證所稅,結果造成股市無量下挫,引起不滿,郭婉容也於次年下台.1988年9月24日財政部長郭婉容宣布復徵證所稅從公佈的9/24當時指數8989點連續無量跌停4週跌到當年10/22指數為5739點共下跌3250點至於證所稅是否開徵,就完全看政府的態度是如何囉!先止跌後才取消證所稅,因為造成股民大幅損失 造成民怨,故辭職下台負責
郭婉容在財政部部長任內,於1988年9月宣布自1989年1月1日起恢復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造成台灣股市指數一個月內從8900餘點大幅下跌至5700餘點,最後由於沈重政治、經濟壓力導致本項計畫夭折。
俞國華受命組閣後,由前立法院長倪文亞夫人郭婉容出任財政部長,錢純則為政務次長。1990年為廣闢稅收,乃宣佈開徵「證券所得稅」。因而造成國內股市崩跌十八天之慘劇,數十萬股民為之傾家蕩產,股市謂之「郭婉容事件」。
張平沼立法委員當年為立院財政委員會召集人,乃晋見行政院長俞國華,向俞院長荐請版主以沙盤推演,尋找出有效的方案,俾解決股市崩跌的「慘」況,由於俞揆確實也束手無策,因此不得不首肯。
敦請尹衍樑的授業恩師,即台灣經濟研究院院長劉泰英,聚集舉行緊急會議。會議開始版劉泰英、尹衍樑、及張平沼各獻己策,以集思廣益:
(1)劉泰英之策,乃建請高層立即宣佈撤銷開徵證所稅之議,以及證金公司暫停追繳保證金,並立刻提高融資成數,並大幅提高融券保證金額度。
(2)兼任潤泰集團關係企業光華投信董事長張平沼之策,則建請證管會,迅即派員分訪上市董、監事,促其補足董監事持股。同時建請情治單位及稅務單位,派員分訪股市超級大户以及作手,以「道德勸說」及「查稅手段」,双管齊下,制止其繼續拋單以及迅速回補空單。
(3)尹衍樑之策,乃建請當局應由郵政儲金、勞退基金、行政院開發基金,甚至動用外匯存底等國家資源,趁谷底進場護盤(亦即日後國安基金之濫觴)等數項因應股市無量下跌之對策
民國七○年代郭婉容證所稅事件,引發台股無量崩盤,後來趙孝風宴請當時四大股市天王:榮安邱、威京小沈、愛國大戶雷伯龍以及游淮銀等,共同出力,用力拉抬,才護盤成功,顯然成就一件事情仍須群策群力,另外就是預期心理的扭轉。
九月廿四日上午十一點,新上任的財政部長郭婉容宣布恢復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使得當日股市自十一點以後忽然告急,指數滑落。所幸,前些時日股市的買氣旺盛,證券行人氣亦旺盛,新政策的宣布又選對時機,指數乃勉強維持住。但中秋節以後,九月廿九日一開市,股市呈現一片賣壓沈重之象,有些投資者宣稱將拒絕交割,更有人走向街頭抗議,使得鐵娘子郭婉容承受各方壓力,而於十月四日宣布將證交稅率由原來的千分之三降為千分之一點五;對於股票持有人的所得稅起徵標準,也由最初擬定的三百萬買賣金額提高為一千萬元。至此,新的「證券交易所得稅」進入往還折衝之溝通,細節問題也須進一步擬定作業方式。
參、何謂「信用分配」?其類型與發生原因為何?
信用分配的意義:
所謂「信用分配」(Gredit Rationing),通常是指在市場價格(即放款利率)不能自由調整的情況下,市場對放款之資金需求,超過銀行所提供之放款供給時,銀行需要以其他條件來分配不足信用的現象。通常在有外在因素干擾如價格管制的環境,放款市場極易存在供需不均等的失衡情形,我國過去為刺激經濟成長、降低企業投資成本鼓勵投資,政府常直接或間接管制銀行利率,使市場出現資金供不應求的現象,銀行因此需要藉助種種其他方式來分配不足之信用,作為解決放款超額需求的手段,因此信用分配現象隨處可見。
信用分配的型態:
在資金需求超過供給,且銀行無法區分借款者特性的情形下,銀行所採用的信用分配型態大致可歸於兩種(Keeton,1979)。第一種類型的信用分配為:在某固定的放款利率下,所有的借款者皆得到較原先預期為少的借款金額;第二種型態的信用分配為:在某固定的放款利率下,只有某些人借得到錢,其餘的人則借不到錢,即使這些人願意出更高的價格,也會被排除在核准貸款的行列外。由於第二種型態的信用分配,對借款者的影響較第一種型態大,因此本文便以第二種型態描述的信用分配為討論的重點。
關於信用分配何以會發生的原因:
並非全部有資金需求的借款人都能得到貸款,即使他們願支付更高的利息水準,其基礎假設建立在每一個借款人都其有不同的風險程度,其為私人之訊息,銀行只能知道市場上所有潛在借款人風險秸度的統計分配數目,而無法確切知道每個借款人實際的風險程度為何。
風險值愈高的借款廠商其投資的期望報酬也會愈高,所以他們能接受的契約要求之利息負擔也愈高。因此,當銀行因應市場需求增加而提升利率,同時有兩種效果產生,第一種直接的效果是因為收取利息的提增,可以增加銀行的收益;另外一種效果為逆選擇效果,利率的提升會使市場上風險良好的借款廠商無法接受該利率條件而退出市場,而高風險的借款廠商反而充斥在市場之中,這將影響到會銀行的期望利潤。
歷來主要有四派觀點加以解釋,同時這也是較具代表性的研究路徑(Approach)。此四派觀點分別為「傳統學說」、「顧客關係說」、「隱含性契約說」以及「資訊不對稱說」,其中「資訊不對稱說」為至目前為止最被廣為接受的理論。
一、傳統學說
從1950年代以前的討論來看,信用分配早在十九世紀以前的英國就已發生。當時的信用分配乃是假設制度上的利率僵固性所造成的,當時英國曾制訂「高利貸法案」(Usury Law),限制英國銀行不能隨便變更貼現率,以融通市通資金需求,因而在市場資金緊俏時,便會出現信用分配的現象。
所謂以「傳統學說」來討論信用分配的學者,即立論於此,他們假設信用分配的發生,有兩項基本條件必須先成立:一是銀行並無法對不同的客戶,進行完全差別取價(Perfect Price Discrimination);二是放款市場為賣方市場,即銀行具有壟斷特性,可逕行決定資金貸予的對象以及數量的多寡,買方鮮少有討價還價的機會,因此當銀行提供的資金是供不應求時,銀行自然會進行信用分配。
依傳統學說進行研究的學者,大都認為信用分配發生的主因,來自於銀行受限於法令限制、社會道德商譽考量,以致無法對借款者採用完全差別定價。但此派論點最大的缺陷,在其藉由非經濟因素假設放款利率具僵固性,並以此前提來解釋信用分配的現象,但對於放款利率為何具有僵固性,卻未能以經濟理由加以解釋,此為其最大缺點。因此後來便有以其他研究路徑,解釋信用分配的文章出現。
二、顧客關係說
但是此派學者的論點仍然招致一些批評,即其對銀行如何進行信用分配的推導中,只強調顧客關係的重要性,卻忽略銀行評估借款者投資計畫的部分,使得即使擁有較高預期獲利投資計畫的借款者,可能只因與銀行的往來關係較為薄弱,反而成為銀行信用分配對象。此外,對於可能導致均衡信用分配的制度因素,以及一些定價策略上未解釋的變數,也受到此派學者的忽略。
三、隱含性契約說
此派學者的論點,同樣也招致其他不同意見學者的批評,主要遭受質疑的部分有三方面(Baltensperger & Debinney,1985):第一,由實證上顯示,放款利率的波動程度,往往遠高於存款利率的波動程度,說放款利率多受存款利率影響,實屬牽強;第二,Fried & Howitt 的多期模型,乃假設新舊顧客可任意加以區分,並藉此提供不同的隱含性契約,但實際上,第一期之舊顧客,可能在第二期成為另一家銀行之新顧客,因此新舊顧客的區分有實際上的困難;第三,若再將顧客轉換銀行的成本納入考量,則隱含性契約的概念就會變得更加模糊。因此,隱含性契約理論雖然提供了一種解釋信用分配的理由,但仍然有其不完足之處。
四、資訊不對稱說
自Jaffee & Russell(1976)以「資訊不對稱說」解釋信用分配現象開始,到目前為止,這是最被廣為接受的理論,此派著名代表學者還有Stiglitz & Weiss(1981,1983)、Bester(1985,1987)以及Besanko & Thakor(1987)等人。此派學者認為在資訊不完全的信用市場中,借貸雙方常存有一定的衝突,使得超額需求出現時,銀行不願提高利率滿足市場的資金需求,而寧可使信用分配存在,因而造成信用分配現象的產生。
所謂資訊不對稱,簡單地說,就是進行交易的雙方,有一方對交易資訊的掌握,明顯地優於另一方的現象,銀行與借款者間即存在著這的資訊不對稱情形。一般而言,借款者對自已的型態(Types)都相當清楚,包括自身的投資訊畫風險、還款能力、努力程度以及違約成本等,但銀行卻無法區別每一借款者的型態優劣,以致借貸雙方間有資訊不對稱現象的出現。
除此之外,借貸雙方還面臨立場上利益的衝突。銀行放款給客戶,是希望到期收回本利和,以賺取利潤,因此銀行在借錢出去以後,並不希望客戶去從事高風險的投資活動,反而希望能夠監督借款者的後續投資行為及其努力程度,以確保其債權。
但借款者則不然,借款者在借到錢以後,往往傾向選擇期望報酬較高、但風險也相對較高的投資計畫來進行,因為跟銀行借錢從事投資的報酬型態,如同買進一個買權(call option),如果計畫成功,則自身可獲得愈高的報酬,萬一不幸失敗以致無力還款,最大的損失也不過是擔保品被沒收而已,借款者選擇風險愈高的投資計畫,對其自身是愈有利的,因而造成借貸雙方的衝突(Lender-Borrower Conflict)
這樣的利益衝突,反應在銀行面對超額資金需求的選擇上,就是銀行寧可讓信用分配存在的原因,因為銀行必儘量避免「逆選擇效果」(Adverse Selection Effect)以及「道德危險效果」(Moral Hazard Effect)的發生。當市場資金需求超過供給時,銀行若貿然提高利率,上述兩種效果便可能造成影響,「逆選擇效果」是指風險低的借款者可能因此退出市場,使銀行的放款投資組合中,充斥破產機率大的高風險借款者;「道德危險效果」則是指放款利率的提高,可能因而誘使顧客選擇高風險、高預期報酬的投資計畫,進而加增銀行的風險。兩者均會造成銀行的期望利潤的下降,非銀行所樂見的情形。
因此,為消除因資訊不對稱所產生的上述問題,銀行便藉由放款契約的設計,在放款利率以外,加入其他的審視工具(Screening Devices),如借款金額、擔保品、獲得借款的機率等,以求更有效的區別借款者型態。也正因為銀行並非以利率為唯一的審視工具,因此在一既定的利率水準下,就算資金有超額需求,銀行也不會立刻調高利率,以免發生逆選擇與道德危險問題,反而使銀行的預期利潤下降,所以在資訊不對稱學派的推理下,信用分配現象的存在,是極為自然而合理的,而到目前為止,這也是最為廣為接受的解釋理由。
肆、台灣地區的中小企業仰賴民間貸款融通其資金需求的比重甚高,請由政府對銀行的不當干預、中小企業本身之缺點,以及民間借貸在放款競爭上之優勢等三方面,各舉二項可能造成此一現象的原因。
政府對銀行的不當干預
干預手段之多,幾乎涵蓋所有可行的政策面向。以一般常見的貨幣政策為例,主要的干預手段包括降低存款準備率及降低基準利率。其他的金融抒困工具尚有調控貨幣數量為主的政策,包括直接挹注市場資金、提高存款保險金額、成立抒困基金及收歸國有化等。目前台灣政府的相關拯救措施,除中央銀行實施包括降低新台幣存款準備率、調降利率、及擴大附買回操作機制外,行政院亦宣布對所有金融機構存款採取全額保障措施。希望藉由此些措施,挹注資金提供市場流動性,並維持較寬鬆的低利資金環境,以穩定金融市場。其他措施,還有股市跌幅縮減至3.5%、還延長國安基金護盤及全面禁止放空期間、調降證券交易手續費、融資利率、及調降融資擔保維持率。
中小企業本身之缺點 :
(1)中小企業向銀行融資困難度高,有47.9% 的中小企業遭遇融資困難。
(2)中小企業融資困難與中小企業規模、產業別、財務結構、財務規劃、會計制度、銀行銀行授信標準及核貸程序、銀行往來家數等有顯著相關;而「電腦化」因素并沒有得到足夠的證據來支持。
(3)由財務分析中知,中小企業之獲利能力、資本之累積、財務結構、資金來源與運用的配合均較非中小企業為弱,造成其不利的融資條件。
(4)40.7% 的中小企業尚未制定會計制度。
(5)49.7% 的中小企業未能定期編制現金預算。
(6)中小企業負債比率偏高,大於1者占53.5% 。
(7)中小企業對銀行之授信標準及核貸程序普遍了解不足,完全了解者僅占25.7% 。
因此,要徹底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除中小企業必須努力改善體質、健全財務結構外,金融體系的適切配合,及政府的正確轉導也是不可或缺的因素。
民間借貸在放款競爭上之優勢 :
1.借貸手續靈活、簡便,備受急需資金者青睞
2.利率高、彈性大,城鎮鄉村有差別
3.民間融資增長快、規模大,融資主體多元化
4.民間融資由“地下”“浮出水面”,逐步呈現出專業化趨勢
伍、「若銀行利率受到管制,當物價上漲率提高時,民間利率與銀行利率的差距擴大,民間儲蓄資金由銀行流向民間借貸,因此民間借貸的比重上升。」請說明這段話的意義。
因為在民間借貸的獲利程度會比放在銀行儲蓄的獲利還高,目前,抵押行業中常見的合法經營模式是典當行和擔保公司,而更多的民間借貸則是通過地下錢莊形式出現。地下錢莊是一群獨特的團體,游離于金融體系之外,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也多以資產投資公司形式存在。它們有獨特的信用體系、運作機制,主要為海外留學生和現金流周轉有困難的中小企業提供品種多樣的金融服務。銀行利率降,人民選擇不存錢,物價上漲,不敢消費,基於民間放款利率較高,會選擇將錢拿去做地錢莊用途。
民間借貸利率反映的是非利率水準,而是風險水準,9月國際金融市場仍不穩定,對銀行來說借款風險提高,因此使借款人只往民間借錢,也造較高的利率。而銀行人士認為,房貸緊縮導致投機客轉向民間尋求週轉金,可能也是利率飆高的原因之一。
由於民間金融中介組織多處於無序的地下經營狀態,很容易發展成為非法吸儲放貸的私人錢庄。尤其當民間資金市場被一些投機食利者和金融詐騙分子所利用,會引發局部的金融風險和社會問題。盡管近年來一些企業借款的風險防范意識有所提高,但多數民間融資機構由於管理水平、人員素質等因素,注定了自身規避風險能力的先天不足。
例如:跟會,假設跟會的利率比較高,銀行的利率打平或下降,民間利率相對會較高。
繼雙卡風暴後,更大的危機是日益猖獗的地下錢莊,為避免一場不可收拾的消費金融風暴爆發、犧牲無辜生命,地下金融資金疏導刻不容緩。金融與經濟的關係乍看離政治尚有一段距離,但如果經濟長期不振,金融機制也未考量基層弱勢,仍一味追求利潤忽視社會正義,那麼,地下金融牽引地下經濟,製造社會問題,勢將形成政治角力的潛在市場。台灣自1980年代中期以來解除金融管制實施金融自由化,開放銀行新設至今已超過十五年,公營銀行民營化成效亦相當卓著,回顧這些年來金融自由化,地下金融生存空間應已大為緊縮。然而,為什麼社會底層卻仍不斷發生民眾求貸銀行無門,致遭地下錢莊、黑道逼債走上絕路悲劇?
不久之前2006/8/16,桃園中壢自立新村一名計程車司機,向地下錢莊借30萬,本金加利息卻暴增到200萬,因為不堪錢莊的恐嚇凌虐,男主人帶著妻子,還有十八歲的女兒以及兩名十五歲的雙胞胎兒子燒炭自殺,全部身亡。這一家五口燒炭自殺,是因現實的經濟困難無法度過難關,而被迫找上地下錢莊飲鴆止渴,區區30萬元竟必須仰靠地下錢莊借錢,不但暴露金融機構對貧弱民眾及小型企業的殘酷現實,也反映台灣經濟不景氣已波及基層國民生計之地步。然而,當今政府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了嗎?
地下金融容易與社會黑勢力掛鉤。一般銀行信用卡、現金卡年利率最高20%,但地下錢莊年利率往往高於100%。地下錢莊打著「低利」與「當日放款」的招牌誘引客戶上門,利用被害人急需金援之際,坐收不相當重利,借款10萬元,10天1期,利息2萬元,經核算年利率高達720%,依地下錢莊複利計算方式,不出二個月利息即高出本金,借款人根本無力償還。結果以債養債,最後被逼上絕路。
近些年來,許多銀行業曾經以信用卡和現金卡的雙卡業務創下亮麗業績,但後來雙卡卻也成了拖累銀行獲利表現的罪魁禍首,就在銀行汲汲營營催收時,因卡奴自殺悲劇頻傳,政府才出面道德勸說曉以大義,銀行只能轉為協商,且對於主要債權的協商結果只能照單全收。從銀行公布的協商還款數據來看,似乎可以看到卡債問題稍微得到緩解,甚至也被當作政府的重要政績之一。但當公權力介入進行債務協商的同時,有愈來愈多的銀行已緊縮發卡資格限制或凍結雙卡業務。結果小額借貸需求被迫走向地下化,找不到銀行借款又需錢孔急的民眾,只好回過頭向地下錢莊伸手,並忍受吸血暴利,最後就是燒炭自殺的事件層出不窮。
我們以為,卡債、卡奴的問題迄今仍然嚴重,很多現象已化為地下層面,不知何時爆發。雙卡風暴如果沒有全面性的處理對策,可能引發另一波地下金融與社會悲劇的風暴。現今地下錢莊的猖獗,暴露金融體系運作仍有缺失,資金融通管道仍有不足,既然雙卡利率管制與數量管制無法因應市場需求,如何有效規範民間融資公司以導引地下金融應是當務之急。
台灣除了避開國際金融風暴的侵襲之外,本土性金融危機的預防應是當前財金當局的功課。我們隱約發現,繼雙卡風暴後,更大的危機是日益猖獗的地下錢莊,為避免一場愈擴愈大不可收拾的消費金融風暴,地下金融資金疏導刻不容緩,而有關法案之制定早已曠日廢時,我們嚴正要求行政部門加快腳步,不要再讓無辜民眾成為地下錢莊暴力討債的犧牲品。
全球經濟拉警報,銀行猛抽銀根,造成地下錢莊生意強強滾,討債糾紛跟著直線上升。過去都是地下錢莊暴力討債逼人走投無路,但警方最近發現地下錢莊也成了「被害人」,遭詐騙集團鎖定「黑吃黑」坑殺。集團成員先持偽造證件租屋落腳,再到便利商店打工,接著尋找地下錢莊下手行騙,得手後馬上報警查抄,業者吃悶虧卻無可奈何。
小額借款到手 馬上報警查抄 中台灣最多 軍中也傳黑吃黑
錢莊雖然吸血坑人全不眨眼,但隨著景氣越來越差,民眾借錢後倒帳落跑的例子也越來越多。警方私下表示,錢莊雖有黑道份子助陣脅迫還債,但最近部分錢莊為了避免呆帳增加,將借貸金額調降,以減低風險。
為何銀行利率受到管制:
1.信用卡20%的法律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所以約定利率最高為20%。
2.為什麼貸款的利息就可以比較低?
貸款為分為有擔保放款及無擔保放款,有擔保放款的利率低是因為有擔保品:如房貸、車貸,若是債務人還不出錢來就執行不動產及車子,銀行債權較有保障,風險較低,所以利率較低。無擔保放款,俗稱信用放款,利率會比有擔保放款高一些,但是因為配合部分方案,如鼓勵創業的創業貸款、就學貸款等,利率也會壓低在10%以下。另外有保證人的無擔保放款,因為有其他的債務人,風險被分攤,利率就不會那麼高。還有一種無擔保放款是純信用放款,銀行會嚴格審核您的聯徵資料,借款給您,這種的利率通常會超過10%,雖然不到信用卡的20%,但是利率也算高,且核貸金額通常不會太高。
3.信用卡和現金卡的利息銀行就是不肯調低呢?
信用卡跟現金卡的利率約為18%-20%,主要是這筆錢持卡人可以自行動用,審核門檻較低,辦卡容易,相對的倒帳就多,(所以大部分聽到的債務人都是欠卡債的),因為風險高,自然利率就高。其實謹慎理財,信用無價。評估自己的還款能力,就可以對自己的消費負責。另外,選擇適合的貸款方式也是很重要的,可以貸款,就別用雙卡借錢。
陸、在金融自由化的過程中,如何維持金融體系穩定運行將是金融當局施政的主要目標。為達到該項目標,中央銀行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能夠採取的金融監理類型為何?
財政部於2001年6月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後,有鑑於國內原金融集團跨行合併或與異業結盟者日漸增多,為避免保險、證券、金融等多元監理制度所可能產生疊床架屋的管理問題,爰函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至立法院審議,期使金融監理制度由原來的多元化改變成垂直整合的一元化監理,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與促進金融市場發展。此草案經2003年7月10日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臨時會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2003年7月23日公布,另外「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亦於2004年6月23日公布施行,賦予了我國獨立機關法制化之基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乃於2004年7月1日正式新設成立,以實踐金融監理一元化目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設立理由主要有以下四點:
一、金融行政權與檢查權的分離,對金融監理整體效能存在負面影響,將二者合一有助於降低監督成本並有效提升監理效率
二、金融集團的形成,使原先的監理體系不堪負荷
三、國際間有邁向金融監理一元化的趨勢
四、新成立的一元化金融監督管理機關,因組織上的設計,將可保有其獨立性,避免政治干預
隨著金融業集團化、百貨化的發展,為避免保險、證券、金融等多元監理制度所可能產生疊床架屋的管理問題,期使金融監理制度由原來的多元化改變成垂直整合的一元化監理,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與促進金融市場發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方的期待中於2004年7月1日正式新設成立,成為我國五個二級獨立管制機關的其中之一。
近年來各國管制政策的趨勢從管制、解除管制、再管制,發展到如今著重於管制的革新與治理。各國對於政府管制活動所衍生的問題相當重視,因而設法追求更佳的管制品質(quality)與績效(performance),減少政府不當之干預、增進行政的效率與效能,並強化市場機制、提升產業的競爭能力與保障消費者權益,以達成一種「好的管制」(good regulation),此一概念正與治理中追求善治(good governance)的目標不謀而合,「管制治理」(regulatory governance)的觀點乃於焉而生。許多先進國家也基於對更佳管制的追求,設立了獨立管制機關或獨立管制委員會,其特色在於具備高度獨立性、專業性、去政治化。透過授權給具獨立性質的機關可以增加政策的延續性,提高政策的穩定性、可信度及透明度,避免短期政治或商業利益等因素的干擾,進而避免管制偏離原來競爭、效率及公益保護的目標。
然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主要係基於金融監理一元化需求,為使金融檢查權與管理權合一所設,與其說是獨立機關化,倒不如說只是集中金融事權而已。回顧金管會設置的動機,除試圖對金融市場環境的變化做出回應外,主要還是基於對先進國家的學習與仿效,只是把設置獨立管制機關視為解決問題的一種方式,而未能釐清獨立管制機關之定位。以致於在未建立適當配套措施的情形下,便貿然加以推動並實行。而在設置及運作的過程中,一路上都缺乏管制治理的思維,因而在管制治理的透明、責任、目標、比例、一致性等原則,以及政策統整性、獨立性、去政治化等目標的實現上都未臻理想,而當中所產生的爭議卻是持續不斷。
近年來各國管制政策的趨勢從管制、解除管制、再管制,發展到如今著重於管制的革新與治理。各國對於政府管制活動所衍生的問題相當重視,因而設法追求更佳的管制品質(quality)與績效(performance),減少政府不當之干預、增進行政的效率與效能,並強化市場機制、提升產業的競爭能力與保障消費者權益,以達成一種「好的管制」(good regulation),此一概念正與治理中追求善治(good governance)的目標不謀而合,「管制治理」(regulatory governance)的觀點乃於焉而生。許多先進國家也基於對更佳管制的追求,設立了獨立管制機關或獨立管制委員會,其特色在於具備高度獨立性、專業性、去政治化。透過授權給具獨立性質的機關可以增加政策的延續性,提高政策的穩定性、可信度及透明度,避免短期政治或商業利益等因素的干擾,進而避免管制偏離原來競爭、效率及公益保護的目標。
然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主要係基於金融監理一元化需求,為使金融檢查權與管理權合一所設,與其說是獨立機關化,倒不如說只是集中金融事權而已。回顧金管會設置的動機,除試圖對金融市場環境的變化做出回應外,主要還是基於對先進國家的學習與仿效,只是把設置獨立管制機關視為解決問題的一種方式,而未能釐清獨立管制機關之定位。以致於在未建立適當配套措施的情形下,便貿然加以推動並實行。而在設置及運作的過程中,一路上都缺乏管制治理的思維,因而在管制治理的透明、責任、目標、比例、一致性等原則,以及政策統整性、獨立性、去政治化等目標的實現上都未臻理想,而當中所產生的爭議卻是持續不斷。
基本上,管制治理是一個正在持續發展的觀點,而關於獨立管制機關的相關爭議也並非臺灣獨有;也正因為如此,對於管制革新策略的擬定及善治目標的追求,我們除了移植先進國家的制度之外,更應深入了解制度背後的發展脈絡及思維,吸取他國的發展經驗,配合我國法制與現實情形加以調整,避免在未能建立整體政策思維的情況下貿然推動制度或政策的改革,否則,所謂橘逾淮為枳,在國外能運作得宜的制度,在國內仍可能窒礙難行。
安全暨效率運行的金融體系雖能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但「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如果金融體系違反審慎經營的原則,可能危及金融體系的安定,並導致經濟體系的嚴重受創。基於此,政府有必要對金融體系加以監管。
過去,我國的金融監理制度係由中央銀行、財政部金融局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共同扮演銀行監理當局的角色;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則扮演證券、期貨監理當局的角色;至於財政部保險司則是扮演保險監理當局的角色。
面對金融集團化的發展,設立一個統籌對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進行綜合監理的金融監理當局,較能發揮金融監理的效率。鑑於此,我國亦於2004年7月1日設立「金融監理委員會」對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進行合併式監理。為配合金融監理制度之變革,中央銀行不再辦理金融機構之一般檢查,僅依中央銀行法所賦予之職責,於必要時,辦理金融機構業務之查核,以及相關事務之專案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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