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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稅超額負擔?
 
 
二、台灣長久以來所採取的租稅減免措施,稅負的不公平,主要可從職業別、產業別、來源別、地區別的減免稅來說明。
1. 職業別免稅:從民國43年實施至今的軍人及國中小學教員薪資所得免稅,就是典型的例子,由於其他薪資所得均要課稅,唯獨軍教人員資免稅,使得其他薪資所得面臨職業別的不公平對待。
    2. 產業別減免稅:政府為了政府為了鼓勵高科技產業發展,提供大量的減免稅措施,例如五年免徵營所稅、股東投資抵減、員工分紅配股按面額課稅等,因而使其稅負遠低於傳統產業。
3. 來源別免稅:理論上言,凡有所得均應課稅,不因其所得來源不同而差別待遇。然而在薪資所得涓滴不漏之同時,資本利得(例如股票交易所得)卻不用課稅,造成來源別的稅負不公現象。
4. 地區別減免稅: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海外所得不用課稅,因此個人有規避租稅的空間,紛紛將所得由國內轉成海外,進而造成稅負上的不公平。
 
三、法定租稅規束與經濟租稅規束有何不同?對生產者課徵貨物稅,對消費者課徵零售稅。
 
 
四、市場的供給與彈性,如何影響租稅的規束?
 
 
五、簡要說明如何建立綠色稅制內容、觀念?
綠色租稅改革(green tax reform)文獻的研究結果顯示,政府徵收環境稅,在維持政府稅收中立的原則下,用於抵銷扭曲性租稅的稅收,有可能同時產生改善環境品質和減輕租稅制度扭曲程度等兩種效果,稱之為雙重紅利(Double Dividends)。此後,又有學者提出,若能以綠色稅收進一步用來降低對勞動生產要素的稅負,將可能達成增加勞動就業量之效果,為所謂的第三重紅利。第一重紅利的改善環境效果較無疑義,第二重紅利則因牽涉租稅結構改變與租稅負擔重分配,以及環境稅多具有扭曲性,綠色稅制改革是否確能降低整體稅制的福利損失,引起諸多爭議,實證研究亦因設定不同,而有不同結果。
此外,綠色租稅改革在公平面的效果,對新稅制的推動也有相當重要的影響。在所得分配分析方面,本文依所得五分位法,在考量不同所得階層的所得來源與消費偏好後,算出綠色稅制改革前後,不同所得階層的所得分配狀況與效用變動,以反映綠色稅制改革經市場經濟運作後,最終的受益與受損群體的分佈,並以吉尼係數表達所得分配狀況。此外,綠色租稅改革在以環境稅收抵減不同租稅的各方案中,對現有稅制下之稅率與稅收貢獻的結構性影響亦納入考量。
隨著環境意識的日漸增強,綠色租稅改革已非僅為已開發國家的專利,許多開發中國家,也開始採行不同型態的環境稅制,以減緩生態環境的惡化。綠色租稅改革在環境效益、經濟效率、所得分配與租稅整體結構等四個層面的影響,也日漸引起重視。
在稅收不變假設下,估算以碳稅稅收抵減現制下之銷售稅、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等三種課稅收入,所產生反映環境改善效益的溫室氣體減量效果、第二重紅利(亦即不計入環保效益的經濟福利)效果、所得分配效果及租稅結構效果。結果顯示,就溫室氣體減量效果與經濟福利效果而言,二者間仍存在抵換關係,抵減個人所得稅的減量效果最佳,經濟福利效果卻最差。反之,抵減企業所得稅的減量效果最差,經濟福利效果卻最佳。抵減銷售稅在該二項目中均居次。
在所得分配效果方面,在各方案中,以抵減個人所得稅使所得分配惡化程度最深,抵減銷售稅則使所得分配輕微好轉。主要原因為個人所得稅具累進性質,降低個人所得稅負擔時,以高所得者受益最多,故不利於所得分配。惟各抵減方案的所得分配效果就其規模而言均屬有限。
整體而言,結果顯示各種環境稅改革方案在不同層面的效益有很大的差異。抵減銷售稅對於所得分配效果最佳,在其他層面則居次;抵減企業所得稅則對於經濟福利面與總體稅負有較好的改善效果,但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最差;最後,抵減個人所得稅除溫室氣體減量效果最佳外,其他層面均為最低。
 
內容:1. 採循序漸進方式逐年調整稅額,以降低對物價及經濟的衝擊。
2. 採從量課徵。
3. 實施能源稅後,除將考量取消部分貨物稅課稅項目外,增加的稅收將用來推動稅制改革的稅源,包括優先用於提高免稅額及調降綜所稅與營所稅,減少企業對員工社會福利之負擔;其次用於為環境能源面之相關研究發展支出,公共建設,協助產業發展及社會福利等,並增加地方政府的稅收分配,以助地方發展。
觀念:主要是為了限制環境汙染或節約能源方面進行徵收或減免
 
六、請說明恢復課徵証券交易所得稅利益與得失的想法?
證券交易所得稅是針對有價證券交易之後的收入,根據此項收入來課稅。有關租稅之課徵,主要在力求調和租稅公平與經濟效益兩項政策目標,而證所稅之開徵即為維持租稅公平之目的,證所稅之免徵即為經濟效益之因素,故證所稅之徵免頗能突顯二者間之衝突。民國五十二年,修正所得稅法,認為證券交易所得係財產交易所得的一種,應課徵證所稅,而第一次開徵證所稅,五十四年停徵個人之證所稅,六十年停徵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之企業之證所稅,民國六十三年一月一日第二次開徵證所稅,六十五年再度宣布停徵,十三年後,民國七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財政部宣布:自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一日恢復課徵,七十九年一月一日停徵,此為第三次開徵失敗。有關停徵證所稅之法律規定在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贊成意見:學者認為,就租稅理論而言,證券交易所得為資本利得,應該繳稅。就體制而言,證所稅絕對有助於社會公平,有助於縮短貧富差距。據財政部近期統計,光是全國排名前40位富豪,只有5至6位正常繳稅,有15位全年所繳稅額不及總所得1%,甚至有8位繳稅掛零,皆是拜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賜。學者指出:由於股票交易是眾多高所得進行股權及跨代財產移轉的重要工具,復徵證所稅政策將使高所得者目前享受的租稅規劃屏障喪失,倘若證券交易所得不課稅,所得稅制就不完整,無法達到稅賦公平目的。政府亦可藉由開徵證所稅,獲取收入,填補目前可觀的赤字問題。
     反對意見:過去股市因為開徵證所稅,造成的19日無量下跌,政府稅收得不償失。證所稅可說是股市票房毒藥,每次只要此類消息流傳,股市就立刻下跌。這種反應,與當年的「九二四證所稅事件」大有關連,投資人根據過去經驗,判斷證所稅對股市具有殺傷力,投資利得降低,投資者很容易就撤離資金,產生股市下挫效果。多數的外資、投信投顧、券商等三大法人一陣譁然,並強調現在正是台股轉弱為強的關鍵時刻,宣布實施證所稅,可能影響市場信心,降低法人交易意願,對台股市場衝擊實在太大,萬萬行不得。
 
七、何謂最低稅負制?
    最低稅負制(Minimum Tax)最早在一九六九年由美國提出,主要是針對高所得者過度使用租稅優惠規避稅負,所採取的一種補救措施。採行最低稅負制之理由係在「擴大稅基、降低稅率」的課稅原則下,採行與正常所得稅制平行的另一套稅制,以符合效率與公平的課稅目標。
種類:1、個人最低稅負制--(1)附加式最低稅負制(Add-on minimum tax)挑選出一些富人享受的減免稅優惠,予以加總,若超過某一金額,則就超過部分加徵一定比率的補充性稅負。(2)替代性最低稅負制(Alternative minimum tax,AMT)採用「擴大稅基,降低稅率」觀念,將一些對富人有利的減免優惠還原成應納稅的稅基,在扣除不同於一般稅制的免稅額後,適用「另設」的稅率級距。
2、企業最低稅負制
 
最低稅負制係為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之稅負甚至不用繳稅的營利事業或高所得個人,都能繳納最基本稅款的一種稅制。
 目的在於使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均有基本的貢獻度,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實施最低稅負制之原因係我國長期以來,傾向採行租稅減免方式,達成特定經濟、社會政策目的。
 而實施結果,減免範圍逐漸擴增,減免利益並集中少數產業或個人,使租稅公平受到質疑,影響一般民眾之納稅意願及產生對政府施政之負面觀感。而目前所得稅相關減免規定,散見於30餘種法規,欲全面取消不合時宜之減免規定,有其困難與障礙,若能將減免所得稅之不利影響予以降低,較易獲致社會共識。
 故參採美國、加拿大及韓國等國解決減免利益過度集中之做法,建立所得最低稅負制,使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及個人,至少負擔一定比例之所得稅,可適度彰顯租稅公平。
 
八、如果我們把消費稅的稅率比重提高取代所得稅比重,讓所得稅稅率比重下降,如果做這樣的稅改,對經濟成長、所得分配有何影響?
 
 
九、土地增值稅是否應該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
是的,應該併入。
理論上,土地增值屬財產交易所得之一種(機會稅),應課徵所得稅。但因為我國已將土地之增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故不再課徵綜合所得稅,因此土地增值之稅課與綜合所得稅乃採分離課稅的形式。然而「分離課稅」並不是一種優良的制度,因其不能正確衡量納稅義務人之納稅能力,而國際上慣例亦多是併入綜所稅中課繳。
 
十、就一般均衡理論,分析公司所得稅課徵租稅規束效果。(兩個產業,兩種生產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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