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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住所者,則以是否在我國境內居住183天作判定基礎。
※ 外國人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但由國外雇主支付報酬,其居留天數不超過90天。
※ 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屬地主義。
※ 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各種補助費。
※ 「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的一種。
※ 國會外交事務經費及國外考察旅費—屬出國考察經費(免納所得稅)。
※ 綜合所得稅,原則上係採現金收付制,稱為收付實現原則。
※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1.現役軍人之薪餉。2.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5.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8.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9.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之外交官、領事官及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人員在職務上之所得。10.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除外交官、領事官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以外之其他各該國國籍職員在職務上之所得。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駐在各該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中華民國籍職員,給與同樣待遇者為限。11.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24.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學術團體辦理各種考試及各級公私立學校辦理入學考試,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
※ 營利所得:一、公司股東所分配之股利總額。二、合作社社員所分配之盈餘總額。三、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四、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五、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
※ 所得之課徵範圍及認定標準:1.營利所得—以公司是否依我國公司法登記設立為準。2.勞務報酬—以勞務提供地是否在我國境內為準。凡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至其報酬是由國內或國外僱主給付在所不問。3.利息所得—以是否取自我國境內之法人及個人為準。4.租賃所得—以所出租之財產是否在我國境內為準。5.權利金所得—以各種權利金是否在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為準。6.財產交易所得—以交易之財產是否在我國境內為準。7.營業盈餘—以是否在我國境內經營為準。8.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所得—以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所在地是否在我國境內為準。9.其他所得—以取得地是否在我國境內為準。
※ 綜合所得總額:一、營利所得。二、執行業務所得。三、薪資所得。四、利息所得。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七、財產交易所得。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九、退職所得。十、其他所得。
※ 我國所得稅法係採用何所得概念,實務上有何缺失?
A:我國所得稅法概念上採淨資產增加說。資本增益在我國只對已實現者才課稅,多僅以透過交易行為而發生者為限,其不透過交易行為者,所得因設算困難,稽徵不易。但稅法法條並未對所得之定義加以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分別列舉,分十大類所得,且有其他所得以概括規定,資本增益在我國只對已實現者才課;實物所得以取得時政府規定的價格或認可的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真實所得以透過交易行為而發生者為限,未透過交易之行為,如:家庭婦女的勞務、醫生為自已家人看病、飼養家禽食用、自住房屋等所得因設算困難,稽徵不易,均排除於課稅所得外;至於繼承及贈與而取得的收入,我國另訂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獨立課徵,亦排除於課稅所得外。
※ 何謂所得稅?我國所得稅分為那幾種?
A:1.所得稅是以人為課稅主題,以所得為課稅客體之租稅。
2.所得稅亦可分為個人所得稅與法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方面就制度言,分為分類所得稅、分類綜合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我國現行係採綜合所得稅。法人所得稅方面,由於法人多數屬公司型態,又稱為公司所得稅,我國除對公司所得課稅外,對獨資、合夥及合作社之所得亦課稅,是以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
※ 何謂「自動穩定機能」?我國所得稅制度是否具有此種機能?
A:1.國民所得增加,稅收增加百分比,將比所得增加百分比高,人民可支配所得減少,可遏阻過度膨脹趨勢。反之,國民所得下降,稅收減少百分比,較國民所得降低百分比大,人民可支配所得增加,可自動遏阻惡性緊縮趨勢。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具有平均社會財富及穩定經濟之功能,在通貨膨脹期間,亦可緩和消費與投資之過度擴張,產生內在穩定效果。但在通貨膨脹期間,將造成虚所得,使納稅義人稅負提高,影響民間經濟行為。為因應通貨膨脹造成稅負不公的現象,許多國家乃採行各種配合措施,以消除實質所得減少而應納稅額增加之現象,其中最常見係採物價指數連動,調整免稅額、扣除額。
2.我國所得稅制具有自動穩定機能。
※ 所得稅如何達成量能課稅原則?目前我國所得稅是否達成此原則?
A:1.綜合所得稅係綜合各類所得課徵,符合普遍原則,且以所得總額減去必要費用之純所得為課徵標的,配合累進稅率之實施,使得高所得者負擔較低所得者為高,成為富有者稅,透過政府社會福利支出達成平均社會財富功能,且符合量能課稅公平原則之精神。
2.有達成量能課稅原則。
※ 何謂「資本增益」(capital gain)?資本增益應否課稅?目前我國對資本增益如何課稅?
A:1.資本增益係指個人資本資產在持有一段期間後產生之利得。
2.依源泉週期說與費雪的消費觀念,資本增益似不屬於所得之概念,而依S-H-S概括性所得概念,資本增益將使納稅人淨值增加,應納入所得範圍課稅。
3.資本增益在我國稱為財產交易所得,納稅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即於買賣或交換時課稅。
釋例:
※ 某甲投資宏碁電子公司3,000股,參加該公司除息除權,除息除權基準日為97年8月2日,設該公司配發放現金股利1元,股票股利3元(盈餘轉增資),全數屬8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盈餘所發放,設97年度之稅額扣抵比率為20%,某甲應申報之營利所得(股利總額)為若干?
A:股利淨額=1元×3,000股+10元×900股=12,000元 3,000×0.3=900
可扣抵稅額=12,000元×20%=2,400元
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14,400元
※ 某甲參加直銷,當年度進貨資料如下:
項 目 進貨數量 進貨價格 建議售價
產品A 130 1,000 1,350
產品B 50 2,000 2,600
產品C 45 3,500 4,500
A:進貨總額:387,500
銷貨總額:508,000
因進貨總額已超過7萬元,某甲應申報營利所得為:508,000×6%=30,480
※ 某甲某年度有稿費收入10萬元,版稅收入12萬元,演講鐘點費3萬元,其應申報執行業務所得為若干?
A:〔(10萬+12萬+3萬)-18萬〕×70%=4.9萬元
若其妻亦有稿費收入24萬元,其妻申報之執行業務所得為若干?
A:(24萬-18萬)×70%=4.2萬元
※ 某甲於97年5月1日出租房屋一棟,每月租金20,000元,另收押金150,000元,該押金存放於銀行產生利息2,500元,設郵政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存款最高利率為2.62%。
A:租賃所得:(20,000×8+150,000×2.62%×8/12)×(1-43%)=92,693
另2,500元仍需申報為利息所得 固定資產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43%
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財產出租人或出典人能確實證明該項押金或典價運用無所得或虧損,並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免計算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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