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truction—組裝運作說明書,動態運作才有生命
※政治精髓解析:民知所慾,常在我心
※獨立戰爭:立憲者,新的統治者,統治架構;制憲:1.保証人民權立義務的條款2.統治的組織
※憲法有根本法、結構法、基本法
※憲法之意義:形式意義、實質意義-它是有系統活的憲法、運作意義-中山先生: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林東紀先生:憲法者,規定國家之基本組織,人民權利義務及基本國策之根本法也。
※憲法是國家基本法則,憲法來就是約束統治者的權力
※甘瑟所編憲法,分為三大部份:1檢討司法審查2分析政府結構3敘述人民的權利
※什麼是法?律?1人類行為的規範目的是秩序(規則)2經一定共識程序形成-必經過程3以公權力為執行後盾(自由也要有規則,否則混亂會造成失調)
※憲法三個約定:1保障-憲法的目的,第一個價值,保護人民權利2管制-新的組織者,要如何統治人民3方向-說明清楚,領導都(統治)者要走那4程序-憲法修改的過程
※憲法是規範統治者的行為,憲法是規範政府的對象
※基本國策:國家的性質與基本走向
※李國鼎(台灣科技教父),認為現代社會的知識份子,一定要有的四個領域的基本知識?1經濟(理財)2電腦3專業4政治
※統治者-約、契約-被統治者,契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並互負履行義務,憲法成為統治都與被統治者間的互動—統治規範
※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憲法文書之有無VS.凡人民權利義務,國家組織僅散見在各種單項法規及習慣中,優點:明白、易信守、有共識
※憲政主義(憲政精神):當權者遵守憲法的決心與實踐憲法的勇氣
※憲法運作成功的關鍵—有權者的尊重與信守
※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定義—修憲程序難易(機關與通過門檻,相較於一般法律而言),優特性—穩定性、不易改、促政局安定,劣特性—阻改革進步、礙政治發展
※憲法的性質:1最高性—不得抵觸,法源依據2政治性—法律、統治規則的規範(希腊人:人是政治的產物)3成長性—適應社會變遷(往正面的方向發展)4固定性—穩定不得變更性
※何謂政治:1公共事務處理與決策2利益分配的過程3公權力為執行後盾
※現代憲法的演進趨勢:人權保障的加強,團體監護、干預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1.制修—民37五月、49三月一修、55二月二修、61四修2.要點—緊急處分,統統連任,可創制複決,可調設中央與戡亂機構(國安會與增補選)增額中央民代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1.制修—80四月十條81三月二修83八月三修86七月四修88九月五修89四月六修94六月七修2.要點—1廢臨新選2全體人民選總統四年3公民直選,聯名多數當選4直任行政院長,立法和司法人數任期,改廢省5國大延任自肥(89.03.24 499No.釋無效)6無形國大三權7改革立院,公投取代國大
※選舉原則:1普通—資格限制不違普遍性2平等—票值3直接4秘密—不必不可亮票5自由不強制、無缺席投票
※選舉制度:1區域代表制2職業代表制,其他身份代表制3政黨比例代表制4大小選區制5單複記6選務之選監合一制
※選舉與被選舉資格規定:1積極要件(國籍、年齡、住滿四個月)2不得有消極要件(褫奪公權未復、受禁治產宣告未撤)3被選舉權加積極要件(年齡、學經歷、連署)4被選舉權加無消極要件限制—無內外貪妨四罪或他罪未執行、軍公選
※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之訴:前者為選舉違法,告選務機關,若判決無效確定,應重選全部或局部;後者當選結果不實或違法,告當選人,若判決無效確定,其當選無效
※罷免:救濟選舉之窮—短而定期選舉可取代之;限制—1小選區2時間3程序(提案、連署、投票)4不軍警公身份5不得再罷免
※創制:1越過立法機關2提出立法原則予遵循3沒有細節、含重大議題、政策、修憲總綱;複決:1對立法機關決議做確認2多為法所明定3含修憲;方法:公民投票—直接民權
※公民投票法:落實國民主權—1國民授權代表立法2組織與規則法定3首長民選4運作依法(行政監督、預算監督)5重要政策公投;公民投票92.11.25→93.03.20
※公民投票:1定義與源起—plebiscite& initiative、referendum 2用途:五項總網、修憲確認、重大議題、諮詢政策、自治事項3我國經驗—2003/11,威權與台獨問題,範圍(鳥籠),法律層次、門檻高、設置審議、責任罰責、政院排除
※我國憲法的前言:1找機關、權源、依據、目的、效力2制修權源—國民主權3依據—遺教~權能區分、均權、濟弱社會政策4目的四項(鞏固國體、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準為國策及整部憲法之目標
※國體:指國家所有權之歸屬,有君主國、共和國;共和:Re + public;政體:指國家的統治運作形態,有民主、獨裁政體
※我國的國體政體:基於三民主義,與民有、民治、民享中,民治最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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