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費稅係指對消費物品或消費行為課徵之租稅。
※ 消費稅課徵對象區別,可分為課徵於消費者之直接消費稅,與課徵於銷售者之間接消費稅二種。
※ 直接消費稅:對個人在一定期間內之消費總額課稅,具有直接稅,不易轉嫁性質,其課稅方法與綜合所得稅類似,在一定額度內給予免稅,超過一定數額者,按其總額累進課稅,又稱綜合消費稅。
※ 間接消費稅:乃對賣方課稅,並假設賣方會透過售價之提高向前轉嫁,即納稅義務人與實際負稅者不屬同一人之間接消費稅,間接消費稅是銷售者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課徵,一般稱「銷售稅」。
※ 銷售稅的性質:1.稅負轉嫁2.財政功能3.經濟成長功能4.所得分配功能。
※ 銷售稅的稅基可分為廣、狹二範圍,銷售稅如就分布廣泛的絕大多數貨物或勞務課稅,即為廣基銷售稅,又稱一般銷售稅,如僅少數幾項特定貨物或勞務之銷售課稅,即為狹基銷售稅,又稱特種銷售稅或選擇性銷售稅。
※ 在課稅時點的選擇上,可在每一交易階段均分別課稅,稱之為多階段銷售稅,亦可僅就進口、製造、批發或零售,其中某一階段課稅,稱為單階段銷售稅,而多階段銷售稅,可就每一階段的銷售總額課徵,稱之為交易稅,亦可就其加值額課徵,稱之為加值稅。
※ 銷售稅的種類:
1.一般銷售稅—a.單階段~進口稅(關稅)、製造稅、批發稅、零售稅。b.多階段~交易稅(非加值型營業稅)、加值稅(加值型營業稅)。
2.特種銷售稅(或選擇性銷售稅)~貨物稅、娛樂稅、菸酒稅。
※ 銷售稅:
1.依稅基大小來分—稅基×稅率=稅收,所得×t=所得稅,地價×t=地價稅,土地漲價後數額(自然增值)×t=土地增值,對大多數的貨物之銷售課稅→稅基大→廣基銷售稅/一般銷售稅/例如:營業稅、關稅;只有少數的貨物之銷售課稅→稅基小→狹基銷售稅/特種銷售額或選擇性銷售稅/例如:貨物、娛樂、菸酒稅。
2.依課徵時點來分—單一階段銷售稅、多階段銷售稅,例如:營業稅。
※ 交易稅性質:此種多階段近銷售總額課稅的方式,使得前手已課稅的加值變成本次交易階段的成本之後,出售時要再課一次稅,甚至在以後各階段仍要繼續再課稅,此謂之「重複課稅」,除此之外,前手所課的稅額也會成為本階段及以後各階段的成本,再課一次稅謂之「稅上加稅」,隨著交易次數增加,重複課稅及稅上加稅問題愈嚴重,形成稅負累積的現象,此種現夏將對社會經濟造成不良影響。
※ 多階段銷售稅:
1.交易稅--又稱移轉稅或轉手稅。
2.評價~優點:稅基廣、稅率低、稅收充沛;缺點:a.違反租稅中立性原則,造成資源配置的扭曲。b.違反公平原則。c.增加進出口課稅處理之困難。d.逃漏誘因增強,稅收遭受損失。
※ 加值稅(VAT)的型態:
1.毛所得型加值稅—a.稅基~企業在特定期間之〔銷售總額-向其他廠商購買(非資本性支出)〕的差額,包括工資、租金、利息、利潤及其他費用在內,此稅基中不允許減除資本財的投資,或是資本財的折舊,從整體經濟看來,即以國民生產毛額為其課稅對象,是三種型態中稅基最廣者b.評價~稅基廣、稅收豐沛、計算簡便,不須估計折舊與盤點。加值額=s-c,加值稅=(s-c)*t,〔s=銷售額,c=進貨成本,q=折舊,k=設備-資本財〕。
2.淨所得型加值稅—a.稅基~企業在特定期間之〔銷售總額-向其他廠商購買(非資本性支出)-資本財折舊〕,稅基中允許減除資本財的折舊,從整體經濟觀點看來,其稅基即為國民生產淨額b.評價~將產生不公平之爭議。加值額=s-c-q,加值稅=(s-c-q)*t。
3.消費型加值稅—a.稅基~企業在特定期間之〔銷售總額-向其他廠商購買-新投資的資本支出〕,就整體經濟觀點而言,稅基中自國民所再減去投資支出,即為消費支出,故而稱之為消費型加值稅。b.評價~我國現行加值型營業稅亦屬之最有利於投資。加值額=s-c-k,加值稅=(s-c-k)*t。
※ 加值稅的計算方法:〔w=工資,i=利息,r=租金,n=利潤,k=資本財,s=銷項收入,c=進項成本〕
1.加計法—VA=w+r+i+n-k,VAT= (w+r+i+n-k)*t。
2.稅基相減法—VA= s-c-k,VAT=(s-c-k)*t。
3.稅額相減法—VAT=s*t-c*t-k*t=st(銷項稅額)-(c+k)*t(進項稅額)。我國加值型營業稅採用稅額相減法
※ 稅額相減法具有:
1.勾稽作用—在稅額相減法下,廠商必須取得合法的進項發票,才能與銷項稅額扣抵,在稽徵過程中,購貨者成為銷貨者納稅監督人。
2.追捕效果—產銷過程中,如果前手漏開發票,下一手即沒有可供扣之進項稅額,前手所漏稅額便可自後一手追捕回來。
※ 加值稅的性質:1.非專以營利事業為課稅對象2.銷售廠商僅為代徵代付稅款3.稅基富流動性,適合劃歸中央稅4.原則上適用單一稅率。
※ 加值稅的評價:
優點—1.避免重複課稅,符合租稅的中立性2.增強本國產品進出口的競爭力~出口部份,退稅手續甚為簡便,進口部份,公平競爭原則3.促進資本形成,加速經濟成長4.具有勾稽追捕作用,有助於會計制度之健全。
缺點—1.實施之初,易導致物價變動2.處理不當時,逃漏可能性更大。
※ 課徵營業稅之營業行為,應具備:1.以營利為目的2.經常性3.同時以資本與勞動賺取利潤。
※ 新制營業稅分為兩大體系:
1.一般營業人所適用的加值稅體系,稅率依稅法規定為5%~10%之間,現行徵收率為5%。
2.非加值稅體系,包括金融及保險業、特種飲食業,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與小規模營業人等四大類。
※ 新制營業稅兩體系的差別:
1.加值稅—一般營業人適用(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加值稅額)~免稅營業人、兼營營業人、一般稅額計算營業人(加值型營業人)
2.非加值稅—金保、特種、小規模、農產品(銷售總額×稅率),交易稅,總額型營業稅。
※ 我國營業稅採屬地主義,課稅範圍:1.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2.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3.進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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