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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值稅體系營業人:係指以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之差額作為課稅基礎的營業人,又分為下列類型— 
 
1.一般稅額計算營業人(又稱加值型營業人)~指其營業之銷售額全部均按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按進項稅額差額課稅,又稱加值型營業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均屬加值型營業人。 

2.免稅營業人~指專營(營八第一項、營八之一)規定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營務的營業人。  

3.兼營營業人:指兩種之一~a.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例如:百貨公司、便利商店、超級市場。b.例如:金融及保險業等經營非屬本業之業務收入部份,國際觀光旅館,附設有表演節目之夜總會,申請改按一般稅額計算課稅。


   
零稅率的意義與性質:1.該銷售行為仍應課稅。2.該銷售適用之稅率為0%3.銷項稅額等於零。4.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加值稅額 0-A=-A(溢付稅額),溢付稅額可申請退稅。5.可享完全的免稅。


   
零稅率適用範圍:  

1.外銷貨物凡貨物已實際輸出,並未留置國內供消費者  

2.與外銷有關之業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例如公証業、三角貿易或多角貿易  

3.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4.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  

5.國際間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6.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7.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免稅的意義與性質:1.該階段之銷售不課稅。2.無銷項稅額。3.進項稅額不可扣抵。4.進項稅額不得退稅。5.因不同階段免稅所產生的利益不同,有時反而會造成不利。

    進口貨物免徵營業稅:1.專供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2.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3.關稅法§49規定之貨物4.本國古物,完稅價格在新台幣三千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

   境內銷售勞務之認定標準  

   

   

      (例  如)

() 稅範圍

在我國境內

在我國境內

1.我國營業人在我國境內提供之各種勞務。

2.外國營造業在我國境內承建工程者。

3.外國營業人派遣技術人員來台,為我國廠商辦理機器安裝、試車、修理等工作者。

4.外國工程公司派遣人員來台,為我國廠商辦理工程設計、監工等工作者。

列入課稅範圍

在我國境內

在我國境外

1.我國營業人將飛機租與外商,供在我國境外使用。

2.我國國際運輸事業出租艙位與外國國際運輸事業(此種外銷勞務情形與外銷貨物相同,適用零稅率)

在我國境外

在我國境內

1. .外國營業人將商標權、專利權、特許權等,提供我國境內客戶使用者。

2.外國技術公司接受我國客戶委託,在國外代辦各種機器、廠房等之設計、繪圖,將設計圖案交付我國境內客戶使用者。

3.外國營業人將機器設備租與我國客戶在我國境內使用者。(此等行為是屬購買國外勞務,原則上準用進口貨物之規定)

在我國境外

在我國境外

1.我國營業人代理國外售票公司,在台預售國外劇場、歌劇院、演唱會等入場券所收取之票價。

不列入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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