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憲提案權?§174-2,1/4提3/4出席3/4決,提國大( 2005/5/14改公民複決)
※ 調查權?調查權(釋585):a有b國家機關獨立行使受憲法保障者除外如檢調司法權與行政本質之行政特權c尊重、協商或交司法解決d不對其他憲法機關造成實質妨礙e涉限制人民權利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文件調閱、調查權à集體權須院會決議有正當理由仍可拒,釋325。釋585真調會有調查權。(Ex:立法院有調查權,但必須集體為之,2004年因319槍擊事件,自立調查委員會,立法委員不可當之,因為政黨色彩,只聘請專家。美國柯林頓總統發生性醜聞時,也有成立調查委員會對國會負責)
※ 質詢、聽報告?並聽取報告權,但不作倒閣對抗依據,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權
※ 同意權?人事任命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院會無記名決:司考監院及政院立機關。議決重大議案?戒嚴、大赦…及覆議案之權
※ 預算審本規定?措施性法律。時程:二月一日方針與後半年施政報告、三月底年度預算案含施政計畫、九月初前半年報告、四+三=至遲七月底決算,預算權限制:不得增加支出、含科目流用與刪增、但刪減亦有限制。
※ 三讀?a提案(立院法案須30人連署,議事規則8)(行政院也有,但須政院會通過之集體為之,其他四院同)b審查:第一讀會只處理付委與否,即判定要不要審議此法案,故僅朗讀標題大體討論即交付審查(因為太多法案,第一讀院會,每個委員都要到,朗讀完後決定要不要進入二讀,在此分類為迫切和不急的-通常進倉庫)審查由各專業委員會為廣泛討論,委員會得舉行公聽會或黨團協商,再將共識作成結論於二讀院會宣讀並列為記錄C討論:第二讀會,即在院會中就審查意見、先作廣泛討論後、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詳細之審查D表決:第三讀會,在院會上除發現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牴觸者只得對文字修正,並將全案提付表決。E公布:副署後公布或覆議,復議~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的出席委員,可見不同理由經40人連署或附議,於下次院會時提出。
※ 立法委員保障?A言論免責(院內、與職務有關)(國大為有會議時)釋401不受刑事訴追與民事賠償(免訴特權)、採廣義含公聽會協商…B不被逮捕特權 (a除現行犯外、b會期中、c非經立院同意抓、不得逮捕拘禁,增4-6:1) abc同時成立不可抓,少一個則可抓、另若過程中如立院有不予許可主張時,應停止逮捕拘禁)
※ 立法院的表決額數?院會:分常會與臨時會(總統咨請或1/4請召),開會額數總額(實報到人數減缺位,立組織法§4)1/3出席、一般過半數同意行之。委員會:常設(最多18~21人一人一會最多三召委)特種(程序紀律資格經費稽公報)全院(同意任命行使),另得舉行公聽會
※ 立法院的組織?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為主體,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權,而依據憲法、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立法院設置院長、副院長及各種委員會,並設置各種幕僚組織。本有職業代表、僑胞、少數民族à現改為區域與政黨比例代表混合,再配以不分區之婦女保障名額1/2制。任期:改為四年。96年起才全面新制改選。原延一年。不得兼職:公職含私校長與公營事業職務。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 司法獨立?以內涵而論,司法包括審判(法院法官通不通過的意思)、檢察(司法院檢查官應該獨立)、辯護(如無錢可請律師,可申請公社辯護人,辯護律師)與執行(獄政以法辦事,行政院來辦)四者,尤以審判為重心。審判,理訟斷刊,特重公正超然,應符中立原則。或謂司法不能立,審判才要獨立。
※ 法官的保障?審判權係司法權之核心,法官因職司審判,法官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對其身份職位詳加保障,期司法功能充分發揮,有交維護人民權利及憲政體制。行使職權之保障:1.須超出黨派以外(法官仍可保有政治信念,加入政黨組織,但不得參加政黨活動,超出政治的信仰,同理不可出席宗教活動)2.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敬(獨立審判,旨在要求法官超於物外,本著良知良能任事用法)3.不受任何干涉敬(指不受取府機關,尤其是上級法院之指示,或黨團組織、民間團體,乃至社會人士之關說干預)。身分保障,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型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1.法官-包括各級通法院之法官、行政法院之評事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委員(大法官不是法官所以沒有終身職)2.不得強迫法官去職,即使公務員之命令退休制度,亦不適用於法官,對年邁法官,身體不勝繁鉅工作者,給予優遇的待遇,年滿七十歲而體力衰弱,不願退休,可不必辦案,從事研究,仍支原薪並享其他一切待遇(此稱退審法官),84年8月停止辦案的現職司法官,支領本俸或年功俸及司法官專業加給三分之一。
※ 公懲會?公務員之懲戒,係公務員因違法、失職或廢弛職務,監察院認為應付懲戒者,即將彈劾案連同証據移送公預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唯各院、部會首長或地方最高行政長官,如認為所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有違法、失職者,亦可逕行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審議結果,按情節輕重,分別議決處分,而其處分包括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等六項(政務官則僅適用撤職與申誡兩項,總統只有撤職;舉發-監察院、處分-各機關.行政院)
※ 司法院大法官的規定、怎麼來、任期?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今改為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92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79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限制),此指大法官不能一次換掉,這樣無人可解釋法令。
※ 憲法法庭?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憲法法庭掌理兩項重要職能,1.為解釋之言詞辨論-大法官解釋案件必要時得行言詞辨,此辯論準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規定2.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3.判決審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憲法法庭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12個),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舉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同意決定之(8個以上=9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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