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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小羊原開一部賓士C220,已開了十年最近又買了一部S320,有一天小羊開這部新車去找老友小潘,小羊直誇讚新車之好,小潘問小羊如何處置C220的舊車呢?小羊馬上開說送給你好了,但是小針其實內心非常不願意,小潘已和小羊相處多年深知小羊是位吝嗇鬼,所以知道小針不可能將賓士C220贈送給他。試問:如此違背內心的真意表示效力如何?小潘可否向小羊請求移轉賓士C220?
1.依民法第八六條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甲雖然真意不想贈送,而故意表示要贈送,則仍然表示有效。
2.依民法第八六條但書規定:「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這只是意思表示仍歸屬無效,乙不可向甲請求移轉。

二、 小美相將位於台北市中華路的一棟樓房贈送給小許,但是由於贈與稅過高兩人串謀改以買賣方式完成不動產之移轉,但結果被發現。試問:其買賣的行為效力為何?假使該買賣不生效則小美與小許對於該不動產的移轉應適用何種法律規定?
1.依民法第八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甲乙兩人串謀以買賣方式移轉不動產,其買賣行為並無表示效力。
2.依民法第八七條第二項規定:「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甲乙虛偽的表示買賣,但實際為贈與,所以贈與行為有效。

三、 柚子與橘子共乘一部摩托車去濱海兜風,因柚子騎車超速而撞上一棵大樹,結果手部動脈破裂而流血不止,路人花子見狀立刻將他們送往附近一家外科診所,診所的王醫師立刻進行包紮治療。試問:共醫療之契約是否成立?
依民法第一六一條第一項規定:「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王醫師已為甲、乙兩人包紮治療,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所以醫療契約成立。

四、 小新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寫一封信給就讀大學的小白,信內表示願意將自已修課而購買的課本以三百元出售給小白。試問:小新出售書本給小白的邀約是否具拘束力?又何時發生拘束力?小白於九十年一月三日收到信函後隨即向小新回信表示承諾並註明於九十年二月一日才到達小新手中,小新收到信後卻置之不理。該契約是否成立?
1.依民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要約具有拘束力,甲為要約人,所以受到拘束。
2.依民法第九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信函於一月三日到達乙的信箱,即發生拘束力。
3.依民法第一五九條規定:「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要約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承諾視為未遲到。」甲必須向乙發出遲到通知,因甲置之不理則視為未遲到,所以契約還是成立。

五、 小東喜歡踢足球,有一天不小心將球踢向小雨,球正好撞上小雨的眼睛,眼鏡被撞壞後眼睛泆流血不止需住兩個月,兩個月中小雨因生活不便必須雇用一位特別護士看護,而出院後由於小雨視力減退而無法工作。試問:小雨可向小東為何請求?
1. 甲把乙眼鏡撞壞,可依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所以乙可向甲請求眼鏡費賠償。
2.乙因甲過失不法的侵害,導致眼睛受傷而住院治療,可依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規定,乙可向甲請求醫療費用賠償。
3.乙因甲過失不法的侵害,而視力減弱無法工作,喪失勞動能力,其所受的損害,可依照民法第一九三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乙可向甲請求無法工作的賠償。
4.乙因住院兩個月期間行動不便,於是雇用特別看護的照顧費用,可依民法第一九三條第一項規定,乙可向甲請求看護費用賠償。
5.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賠償乙所遭受到的精神上的痛苦,依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所以乙可向甲請求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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