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理論:土地政策係為解決土地問題制定之公共政策與經濟政策。我國現行土地政策,是以  國父遺教「平均地權」為最高指導原則。所謂平均地權,並非平均土地所有權,乃指國民全體平均享受自然增值之權利,亦即「文明之福祉,國民平等以享之」。耤著「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及「漲價歸公」等四大方法互相配合運用,以達地盡其用、實現地利共享、防止投機壟斷及促進地權平等之目標。茲將平均地權之施行方法簡述如下:
一、規定地價:規定地價為實施平均地權之基礎。人民申報地價後,地價永以為定。
二、照價徵稅:依據「永以為定」之地價,逐年課取素地地租。
三、照價收買:謂國家按照私人所報地價,強制收買其土地,取消土地私有權。
四、漲價歸公:係指於規定地價後,將非因個人之勞力資本而致地價自然增漲者,完全歸公,由人民共享。


   
地價稅意義:地價稅係對土地價值所課徵之租稅,所稱土地價值係指素地地價,不包括改良地價在內。因改良價值為人類後天努力的結果,不在課徵地價稅之列,方不致影響改良土地意願。換言之,課稅地價純為不勞而獲之天然地租還原而成,並無改良價值。地價稅之理論,在使土地逐年產生之天然地租,以課稅方式收歸公有,以達「地租社會化」。


   
財產稅特性:1.稅源穩定土地價值有隨著經濟成長與社會進步逐漸增大之趨勢,故其稅收亦必增加,相較於其他租稅稅源穩定2.稅基廣闊財產稅之課徵範圍廣泛,包括有形財產、無形財產、動產及不動產等3.不易逃漏由於底冊資料容易掌握便於課徵,只要適時更新稅籍資料,釐正徵收底冊,即可掌握稅源,使納稅義務人不易隱匿逃漏4.不易轉嫁財產稅乃針財產所有的事實而課徵之租稅,其稅賦應歸屬於該財產所有人負擔。

      ※ 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屬公有者,以管理機關為納稅義務人。

                           —土地所有權屬共有者,a.公同共有:管理人;無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b.分別共有: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份為納稅義務人。 

2.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3.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4.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5.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為受託人。

公同共有:數人依法律規定或英約訂定成立公同關係,基於其公司關係,而共有一宗土地之所有權。公同共有土地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分別共有:數人按其應有部份,對於一宗土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
均等。至於應有部分,僅係指共有人得行使權利之比例,非指實體物所劃分之特定範圍。

    典權土地:依民法第九百一十一條規定,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典權為我國特有物權,業經設定典權之土地,稱典權土地。

    承領土地:為推行耕者有其田政策,政府將所有之耕地、山坡地等,依農業發展條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森林法等規定,放領給自耕農或團體使用及收益之土地。承領人繳交地價稅。

    承墾土地:為促進土地利用,獎勵人民開墾,政府依照土地法等法規,將所有之公有荒地、海埔新生地等,開放給人民墾荒。依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地政機關聲請耕作權登記,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信託財產:係指委託人移轉設定財產權與受託人,且與受託人自有財產及共他信託財產分別獨立,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而為管理或處分之財產。信託關係係以信託財產為中心之法律關係,故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具有其獨立性。所謂獨立性乃指該筆已訂英約之信託財產,並不屬於受託人甚或委託人,即使委託人欲動用信託財產,亦須等到信託契約期滿之後才能動用,故如委託人因故破產,其債權人亦不得動用該委託人之信託財產;而如係信託公司破產,信託公司之債權人亦不得查封拍賣該筆信託財產,信託財產之獨立性頗具有防弊效果。受益人為委託人稱自益信託,非委託人稱他益信託。

    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地價稅2﹪計徵:
1.
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共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2.
土地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3.
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4.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份,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份。(1公畝=100㎡≒30.25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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