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統缺位?缺位指辭職、病故、被罷彈,由副總統繼任到期滿,再缺由行政院長代行(不能做重大決策,只能做日常決策)。代理(得到授權)指因故不能視事,由總統決定順序同缺位。
※ 總統制?國家行政組織之形成,以總統為信任為基礎,總統為政治運作中心,一切向總統負責-行政優先主義-穩定(人事負責對象)。特徵:a三權分立而獨立—不兼不列席不提案b分權而制衡—法案否決權(行政)與預算控制權(立法)c司法審核—仲裁最後規則。
※ 內閣制?行政組織之形成,以議會為信任為基礎,議會為政治運作中心,一切向議會負責—議會優先主義-民主。特徵:a議會至上、虛位元首—由議會選出內閣、立法結合行政、互兼辯護提案b內閣連責—副署(內閣制國家最關鍵重要!誰簽名誰負責連帶責任)c政黨制衡:倒閣與解散—國民公決、議會先發。議會為多數黨(1/2)聽誰控制的組織、元首虛位、無實權。
※ 雙首長制?法國第五共和混合制1958。總統先有,且有若干獨立重要權力,再由他任命總理,也有實權—兩個老闆。特徵:a直選總統、但卻須得議會信任才可產生總理、總統領導部長會議,互不兼b部分有副署制—除任命總理、公投複決、解散國會、緊急措施(內閣向議會負責)c也有政黨制衡--倒閣權與主動否決解散權—總統議會均可先發、可訴諸國民公決(總統還在,內閣倒了,至少還可穩定政局)我國1946亦有雙首長制精神,原制為張君勱設計內閣制,其原因為調整孫中山的五權憲法總統制,但放棄了內閣制,a兼任、連責、倒閣解散制b進而引進總統制的移請覆議(否決),故傾向總統制c憲法在第三次以後的增修,總統職權更增,更朝總統制發展,但行政控制與施政仍須向國會負責,故仍有內閣制成分與味道。故我們可謂是雙首長制或混合制。
※ 總統的司法特權有啥?有關司法的職權,稱為赦免權。1.大赦-是對某時期某種類之全部刑事罪犯,不受刑之追訴及執行,使罪刑歸於消滅(Ex:以前公司經營者為先生,票據為太太,如果跳票太太被抓去關,後來大赦,通通不用關→除罪)2.特赦-其效力僅及於刑之消滅,其罪仍存在,故再犯以累犯論(不除罪只是免刑Ex:尼克森有犯罪因而下台,副總允上任後特赦尼克森的罪)3.減刑(刑法的降低)-已受罪刑宣告之特定罪犯,減輕其刑之程度4.復權-被褫奪公權者恢復其公權。
※ 覆議?行政權,公布法律權,法律過了由總統來公布(義務15天內),總統不想公布,法律依然有效,憲法有規定,可退回(否決權)重修改,不退回法律依舊生效,立法院可質疑怠忽職守,法案退回,要總統點頭(核可權),立→行,行→立(退回)再議1/2,覆議權(Ex:50人O16人X7人,代表通過,再議O24人X9人,代表不通過,因無超過1/2要大於25=26人)提請覆議:a窒礙難行 b呈總統核可 c十日內,移請立院覆議。立法院反應:十五日內、作成決議、總額1/2維持原議,強迫政院接受。未達、覆議成功,政院獲勝不必執行。
※ 副署?共負連帶責任,同進退,缺則法案不成立。例外:任免院長案、須經立法院同意的人事案、解散立法院。必須副署的職權1.公布法律2.發布命令3.締結條約、宣戰、媾和4.行使赦免5.任免文武官吏6.授與榮典
※ 行政院院會做什麼事?1.政策、執行並備質詢,不得請公假2.署權:表實際負連帶責任,未經副署該法案命令不能生效(三例外:任免院長案、須經立法院同意的人事案、解散立法院---不關政院的事,其實99%國家大事均須副署或連責,見p106表)。3.詢現況4.治責任?向老闆--人民或議會,呈請覆議求民意確認,也是負責5.散之倒閣對抗
※ 解散國會?係以立法院通過行政院不信任案為實質要件,並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為之,總統此項權力之運作,時間上尚有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為之的限制。
※ 行政院院長為行政首長?§53雙首長制中的最高行政行政首長
※ 行政院長去留四個要素?1.自行辭職或死亡2.行政院之政策或向立法院所提之去案未得到立法院支持,或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提出不信任案3.每屆總統改選後,自總統請辭4.因違法失職,經監察院彈劾,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5.因觸犯刑法,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並執行,或褫奪公權(總統主動任免、總統職位異動、立院不信任案通過(增§3-2-3)、立院改選(釋387、85年10月))
※ 不信任案、倒閣權?立院委員1/3連署提出、72hrs~120hrs間記名投票、全體立委1/2贊成則辭職、未通過一年內不得再提
※ 政黨比例代表制?1.即應當選席次,依政黨在選舉中得票之比率分配之2.故各政黨先需有政黨提名制度,選前應先提報應選名單3.次全國得票計算得票比例時,要先扣除未達分配門檻比例的政黨,不予分配席次(國大未設門檻、立委為5%、政黨提名要先OK)4.再將合格的政黨得票數加總為分母,各政黨得票為分子,得出的比例乘上總席次即是5.效果a政黨的控制力b政黨的政治責任c小黨的政治空間d政治穩定相對性、除泡沫e政治民主與意見參與度f精確公平(a.增加b.明確c.大d.降低、政黨多e.高f.穩定,門檻高泡沫低小黨小)6.其缺點為:複雜、分贓-價值移轉、權謀-互信共識A.定義為(1)B.分配門檻為(3)C.算法為(4)D.婦女保障名額,舉例:分配34席要通過最低票數,最低門檻為5%,國民30%、民進40%、親民10%、台聯10%、無4%,國民可派出的選舉人數為:30/30+40+10+10*34≒11,34席要有一半是女性哦!
※ 婦女保障名額?婦女當選席次與總應選席次間比例的運作規定,目前修憲過,只剩全國不分區名額可用此制,其比例為1/2,過去比例為:增§4-2:5~10名一女性、超過10人者,每滿十人增一女性當選
※ 單一小選區制?是一種選舉制度,關於選舉區域與應選席次劃分的規定,即將選區以一定的選民數劃分,成為一個個小選區,每一小選區只選出一名應選名額。其優劣為:兩黨制成形、責任分明、政局穩定,但不民主參與不足異見不出、小黨不易出頭(政黨責任要分明,要服從黨,例如邱章當時沒聽從黨指示被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