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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察院比較彈劾、糾舉與糾正?

 

彈劾

糾舉

糾正

原因

公務員違法、失職

公務員違法、失職而有急速處分之必要者

行政機關工作、設施違法或不當

對象

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包括司法、考試、監察人員)

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五院首長、司法及考試人員應除外)

行政院及其各部會(應包括地方行政機關)

性質

監督

監督(緊急監督)

監督(行政監督)

提案者

監察委員(對一般公務員之彈劾須經二人以上之提議)

監察委員(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

有關委員會

程序

經提案者外其他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經提案者外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

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

目的

懲戒違法失職的公務員

對違法失職之公務員停職或急速處分,並進而為懲戒

促請注意改善工作或設施

案件成立受理機關

向公懲會提出

向公務員的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

向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提出



    審計是什麼?向誰負責?對於國家財政收支之決算的審核,國家財政,經由政策、預算及決算表現,1.財務審計工作2.管理顧問工作3.財務稽察工作。依審計法規定,審計人員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上級指揮),審計部為全國各機關不服審計之最後駁覆機關。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監察院組織、委員?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構成監察院之重要成員。此外監察院設各種委員會、祕書處、會計處、統計室及人事室等單位。監察委員糾彈百官,任務重要,固應具一定之資歷。增修條文要求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也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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